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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第八十五期)

来源:四川省眼镜商会 发布日期:2022-03-17 浏览数:900  分享到:

2022317四川省眼镜商会首次采用在线视频的方式,召开了《广告法》及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内容解读的会议。来自全省40家会员单位代表上线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明炬律师事务所上海副主任律师、四川省眼镜商会法律顾问沈友苓主持。

针对近期相关部门对市场检查中,行业遇到的问题,沈律师结合《广告法》及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内容从三方面给全体参会人员进行了解读。

1.根据《广告法》第17条规定商家销售的属于医疗器械的隐形眼镜等产品可以使用医疗用语,但是根据《广告法》第16条,医疗器械的广告不得有以下内容:

(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等。“延缓”、“防控”等词语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含义,故不可在广告中使用。

2.根据现有行政规定和行业标准对医学验光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是按照《广告法》第17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于没有行医资质的场所使用医学一词属于法律禁止行为。

3.门店承诺给顾客承诺度数增长免费换,是商家正常的营销手段,不涉及眼镜使用效果的保证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可以使用。

在会员交流环节中,与会人员围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镜片包装上有敏感词语的是否可以销售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最后,沈律师强调:大家要遵纪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眼镜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并希望大家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我们再根据大家的问题,在进行线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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