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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眼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眼镜商会是由四川省不同所有制的各眼镜经营、生产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为把我省建设成中西部强省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cca.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合理要求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眼镜行业的助手;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眼镜企业开展行业间的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企业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企业出国考察、访问,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行业整体地位,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九)开展法律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四川的眼镜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理事推荐;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医疗器械许可证; 3.企业简介及法人个人简历。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67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办事机构管理制度、机构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不含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6 月 24日第 四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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