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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若再有严重失信行为,将同时面对来自28个部门的20种联合惩戒措施。
“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相关惩戒既有来自药监部门的重点监管、从重处罚等,也有来自税收、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广告发布等等方面的,内容可谓包罗万象。
日前,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药监总局、发改委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对食药领域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方式。
28个部门包括:
国家发改委、药监总局、人民银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科技部、工信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部、商务部、卫计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
具体惩戒对象为:
药监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0种联合惩戒措施一览:
一、药监部门惩戒措施
依据惩戒对象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药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药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二、其他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一共19种
联合惩戒如何实施?
依据合作备忘录,药监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药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药监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药监部门对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已经从名单中撤销的食药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来源:赛柏蓝器械 整理:赛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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