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调整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两类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质监办〔2009〕87号
各市州质监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保证按照规定的职责、程序和时限完成许可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以2006年第136号公告和2009年第16号公告下放建筑外窗等14类产品省级发证。按照总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完善审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为改变生产许可权责不统一的问题,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省局决定将总局下放省局的14类产品中量大面广的建筑外窗和验配眼镜两类产品代受理、现场审查等工作委托给市州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下放产品范围
建筑外窗(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眼镜(验配眼镜)两类产品。
二、下放时间
2009年5月1日前受理的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仍按原审批管理办法执行;5月1日后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代受理、现场审查等工作。
三、各市州局工作职责
1、负责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代受理工作,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费受理后,组织安排现场审查和抽样;
2、负责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产品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更正、补领证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
3、负责本地区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备案,并汇总上报;
4、组织对本地区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各市州局负责本地区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通知”(附件1)代受理后,5日内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费受理,领取“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送达企业。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但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将需要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企业。
2、组织现场审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企业许可申请后,各市州局组织派出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审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审查组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上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封存的样品送达国家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
3、材料报送:对于通过现场审查和抽样检验的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的企业变更、更正、补领证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汇总资料,并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或直接送达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将许可证申请企业待发证登记表(附件2)发送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子信箱(xkzsc@sohu.com,cn99999@163.com)。
对于下放产品的委托加工备案,由各市州局自接到企业申请后5日内完成核实,并负责对符合规定的材料备案。每月将备案汇总情况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4、证书审批、发放:企业申报材料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省局批准。自省局批准准予许可之日起10内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打印证书,由特快专递寄往各市州局,再由各市州局通知企业领取证书。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州局要按照规定职责、程序、时限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定期向省局报送发证有关工作信息。
2、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各项工作规定,严肃发证工作纪律,杜绝中介组织代办生产许可证,严禁有偿咨询、有偿服务、搭车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严格获证企业的年度自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发证产品生产行为的执法检查,对无证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工作创新和机制创新,也是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各市州局要抓紧研究,认真领会,大胆而细致地开展工作,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通知;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待发证登记表;
3、 建筑外窗、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图。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
( ) 收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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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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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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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地址 |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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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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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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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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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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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
发证□ 迁址□ 增项□ 变更□ 更正□ 补领□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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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质监局
接收意见 |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经审核你单位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予以接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